近日,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认定...
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变身!青岛版“欠缴”新规来了,笑不活了!
一、欠缴认定的“逗比”变化
哎呀,青岛的小伙伴们,你们的公积金贷款条件又双叒叕变了!以前是申贷时,你账户要正常缴费,不得拖欠,否则就被标记为“欠缴”小能手。但现在不同了,小伙伴们,现在你们可以欠缴两个月(含两个月)之内,依然稳稳当当的!
旧规*:申贷时点,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,且不得欠缴。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,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,视为欠缴。新规*:申贷时点,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,且不得欠缴。自申贷时点所属月份起,未缴存入账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2个月(含2个月)的,视为正常缴存;未缴存入账的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的,视为欠缴。二、单位逾期补缴的“时间病”
之前的規定是单位如果逾期补缴公积金,还得满足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,且补缴行为发生在欠缴次月起3个月以内,才是好孩子。现在,直接放开到6个月以内啦!小伙伴们,是不是感觉自己离公积金贷款更近了一步呢?
旧规*: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,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,视为正常缴存: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(含3个月)住房公积金,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(含3个月)。新规*:借款申请人在申贷时点近6个月内,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,一次性补缴6个月以内(含6个月)住房公积金,且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6个月以内(含6个月)的,视为正常缴存,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;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(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)的,视为非正常缴存。来源: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,感谢你们的“逗比”调整,让我们离贷款更近一步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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